(2022年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相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办编制《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及相关目录将适时更新,并在我办门户网站(http://jrb.bjdann.com)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bjdann.com)发布。
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办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8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办主要职责,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我办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我市金融工作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我办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我办重要会议、活动报道,自身建设等重要政务的最新动态。
5、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6、人事信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7、财经信息。包括我市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动态。
8、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7类信息以外的本办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详细内容请参见我办编制的《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登载在我办门户网站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9、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具体详见市政府办公室编制的《赣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市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在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1.赣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http://jrb.bjdann.com/);
2.新闻发布会;
3.“赣州金融网”微信公众号;
4.“赣州市金融办”微博
同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各级行政政务服务场所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本办对办门户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及时更新,进行有效性维护。在市政府网站上的公开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办事指南等信息长期留存外,其他信息留存期限不超过1年。
属于我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办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由赣州市政府金融办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公示如下:
受理机构: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科
办公地址:赣州市长征大道市政府中心北区南楼1805办公室
邮政编码:341000
联系电话:0797-8992809
传真电话:0797-8992809
电子邮箱:gzsjrbzhk@126.com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通过我办门户网站下载,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获取,也可在本机关领取。《申请表》复印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方式: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请填写完整《申请表》并附相关复印件,在信封或传真内容空白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办办公场所(办公室)提交申请及相关复印件。
2、申请的办理
(1)审查。本办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本局按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
(3)答复。对不能即时答复的申请,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本办将适当延长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4)提供信息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属本办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将口头或书面向申请者提供信息,申请人不可擅自对外宣传发布所获取的信息或有关信息。
对不属本办职责范围或信息不存在的,本办将向申请人说明或告知所属公开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l、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申请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办投诉。
监督电话:0797—8992809
通信地址:赣州市市政中心北区南楼1805办公室
邮政编码:341000
接待投诉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