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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案例一

        “以案释法”案例

        来源:本站��创发布时间:2020-08-28 00:00:00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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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名称: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

         

        案例概要:

        一、关键词

        串通投标、评审专家违规。

        二、案例要点

        三家投标供应商使用同一品牌型号产品投标、竞谈响应文件基本雷同,评审专家违规评审致使不符规定的某公司中标。

        三、基本案情:

        因接到举报,经对某单位采购检验检测设备采购项目进行调查,发现该项目三家投标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情形,且评审专家未履行客观公正的评审义务,在三家投标供应商使用同一品牌型号产品投标且竞谈响应文件基本雷同的情形下,仍认定某公司中标。

        四、处理理由

        1.三家投标供应商使用同一品牌型号产品投标,如所投产品中拉力试验机等主要标的物的品牌型号、技术参数完全一致2.三家投标供应商竞谈响应文件基本雷同,三家投标供应商的竞谈响应文件在图片、表格、排版等方面基本雷同,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3.评审专家未按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按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致使不符合规定的某公司中标

        五、处理结果:

        1.对三家供应商分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5211.9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2.对该项目评审专家给予警告,并将违规情况上报省财政厅;3.鉴于该项目已履约且付款,由某单位按规定追究投标供应商的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对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依法予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评审职责的专家予以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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